湖南师范大学基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5日  点击:次   来源:

湖南师范大学基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以及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生活福利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以及建设过程中的代建、全过程工程咨询、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和检测、监测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学校办事程序。

第四条 校园建设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在规划控制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 基建处代表学校依法行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能,并对学校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1.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立项审批、报建、勘察、设计工作;

2.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工作;

3.建设项目的施工管理、变更管理、各项验收、各种费用的支付、结算、质量保修以及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行使建设单位的职权;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招标或校内招标(议标)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等;实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各环节必须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先签订合同再按合同实施;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行使建设工程管理协调等有关职权。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立项

第七条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或改扩建房建项目,经过学校立项后,还需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维修、土方、护坡、装饰工程等项目须经使用单位提出,报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立项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备案制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进行审批,自筹资金项目采用备案制进行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项目可行性调查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的用途、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时间进度、建设方式、建设效益及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消防、环保、交通等诸多问题的评估和解决方案等。

第十条 建设项目报请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应具备的必要条件

(一)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审批的项目

1.建设单位的请示报告

2.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的批复

3.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的建设意见

4.长沙市规划局的建设意见

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环评意见

6.节能审批文件

7.用地红线(国土使用证)

8.校园总体规划

9.财务分析报告

10.银行资金证明

(二)采用备案制形式审批的项目

1.建设单位的请示报告

2.备案登记表

3.主管部门(省教育厅)的批复

4.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管理局的建设意见

5.用地红线(国土使用证)

6.校园总体规划

7.财务分析报告

8.银行资金证明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立项程序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立项: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房地产处提出规划意见——学校审批——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湖南省教育厅审批——相关必要条件准备——湖南省发改委审批。

2.其他项目立项:

1)年度基建项目:基建处汇总,提出立项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2)其他新增项目:

20万以下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校长审定;

20万(含)50万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0万(含)以上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三章 建设项目报建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任务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程序

(一)规划报建程序

测绘地形现状图——申请规划依据图——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建图审批——放线——核面——上定位图——核发规划工作联系单——核准规划报建费——缴纳规划报建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报建程序

施工图审批——湖南省住建厅备案——批准施工及监理招投标——招标——核发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办理民工工资保障手续——开工条件审查——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核发施工报建工作联系单——核准施工报建费——缴纳施工报建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审批:长沙市岳麓山风景名胜管理局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下发选址意见书;

(二)环评审批:在项目正式立项及进行设计招标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环保评审。环保评审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分为环评登记、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书三个层次;

(三)规划审批:长沙市规划局审批环节主要包括:审批规划依据图、规划设计条件、设计方案、报建图审批、核准建设面积、核准定位图、核发公示牌、核发规划报建工作联系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等;

(四)人防审批:无人防工程的项目须向长沙市人防办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有人防工程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人防初步设计审批——人防窗口报建取得人防建设意见(湖南省人防办)——人防施工图审批(湖南省人防办)——人防行政许可审批(长沙市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防工程验收

(五)消防等职能部门审批:长沙市消防支队审批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长沙市交警队、长沙市文物局、长沙市联审办等审批建设项目施工图;

(六)核费:长沙市非税收费局核准报建费、收缴报建费;

(七)施工许可:湖南省住建厅审批建设项目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准施工、监理招标,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备案,受理质量和安全施工监督,监督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发放,核发施工报建工作联系单,核准施工报建费,收缴劳保基金、散装水泥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等施工报建费,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报建费用包括:城市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考古调查普勘费、抗震设防确认费、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基金、墙改基金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等。

第四章 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依据

(一)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批文;

(二)校区总体规划;

(三)长沙市规划局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长沙市风景名胜管理局及湖南省住建厅下达的选址意见书;

(四)使用单位提出的使用功能要求;

(五)建设项目选址地形现状图;

(六)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及规定;

(七)环保、人防、交警、考古、地震局等政府职能部门意见;

(八)学校批准的关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程序: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审批设计任务书——设计招投标或议标——方案设计评标——定标——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地质勘察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地质勘察单位应提供地质勘察报告6份。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提供下列设计文件:设计方案4份、立面效果图2张(一号图幅的效果图)、初步设计文件6套、施工图报建以及人防设计文件按有关规定提供、施工图10套、节能设计文件1套、结构计算书1套、施工图电子文件1套等。地质勘察报告和各种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深度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湖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经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经费在8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政府采购。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经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80万元之间的实行校内招标,校内招标工作由基建处牵头,抽取一名校外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形成评标小组后,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推荐候选人。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经费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在备选单位中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备选库由基建处每2年,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服务单位。

其他咨询服务:如环评、三维动画制作、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声像档案制作等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内,可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通过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成果质量和服务态度、业界口碑择优推荐服务单位,主管校领导批准同意后确定服务单位,5-20万元的服务则通过校内议标的形式确定服务单位,校内议标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组织,由工会、审计处、财务处等学校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勘察和设计费按国家相应取费文件在文件规定的幅度内优惠计取,调整系数按相应文件执行;特别复杂项目、特殊项目、投资额很小项目可不优惠或在文件规定的幅度内调增;未中标单位,按湖南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费,且均应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地质勘察和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建筑安全和使用安全,勘察和设计人对建筑物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章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二)建设项目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

(三)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规划工作联系单和放线单;

(五)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必须遵守国家、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大小,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校内招标、校内议标等方式确定承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范围及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制;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400万元的须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实行政府采购;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实行校内招标,校内招标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牵头,抽取一名校外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形成评标小组后,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推荐候选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实行校内议标,校内议标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组织,由工会、审计处、财务处等学校代表组成评议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范围及权限

建设项目监理均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制。

监理服务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报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开招标;8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报湖南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政府采购;20万元(含)-80万元之间的实行校内招标,校内招标工作由基建处牵头,抽取一名校外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形成评标小组后,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推荐候选人。监理服务费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在备选单位中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备选单位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每2年,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服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及采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办理招标、采购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项目须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项目的招标工作;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选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由基建处在代理服务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代理服务库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每两年,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服务单位。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湖南省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协议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条 经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确认的中标候选人,由学校核发中标通知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预算人员或具备工程造价资质的单位根据招标施工图及招标书的要求做出工程预算,再由基建、审计审核审计后初步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并按规定报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条例等。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按程序签订建设合同,建设合同签署程序:起草合同——施工单位会签——基建处主管副处长审查——基建处处长审查——校法律事务室会签——校领导审定。合同采用国家住建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监制的标准合同或者以其为依据,合同签订后如须备案的项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政府采购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签署施工承包合同和施工监理委托合同是项目建设开工的必备条件。两项合同必须以招标书、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为基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签署。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结算方式、承包方式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施工队才能进场,施工队进场必须严格按合同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除基建处留存外,另送至审计处、财务处留存,作为结算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合同原件作为原始资料,须报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条件:

(一)签订了的施工承包合同;

(二)签订了的施工监理合同;

(三)完备的五通一平条件;

(四)审定了的施工图;

(五)经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开工批文;

(六)其他应具备的开工条件。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指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代表。

其主要任务包括:起草施工承包合同、起草施工监理委托合同、组织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组织建设场地的五通一平工作、办理开工条件审查、签署开工报告、签署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签署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报告,定期组织质量安全检查、签署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和质量报表、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审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等。

第四十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开工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由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基建处及校内有关部门等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提出相关技术要求,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就施工图及施工现场提出的一些疑问进行解答。由基建处整理成会议纪要,经设计、勘察单位认可,同施工图一并作为施工的依据,交由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 基建处负责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和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报告。审查内容包括采取的施工措施、施工方法是否同投标书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四十二条 基建处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包括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措施,按规范标准检查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技术资料,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生产预防措施等,也可实施不定期抽查。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隐蔽工程记录是结算和质量控制的重要依据,由监理单位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无监理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基建处行使相关职能。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各有关部门参加,按相关程序进行。

第四十五条 工程技术资料由基建处组织验收,并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八章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严格按合同组织实施,一般不予变更。因结构、安全或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从严把控,所增经费在预备费中开支。

第四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的变更按程序申报,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签发变更通知,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含技术交底时的变更)和施工变更(含工程技术签证)两种。不论设计变更还是施工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中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相关图纸并签署意见。重大设计变更经施工图审查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设计变更是因原设计不完善或不合理而发生的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签发。

第四十九条 施工变更是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或使用单位的要求,确需提高标准或增加工程量而产生的变更,由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签发。

第五十条 工程变更按程序审批,不涉及造价或工期调整的应由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人员签认后,由基建处审定;如涉及造价或工期调整的必须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审批后,由基建处签发,并作为结算的依据,否则不能进入结算。单项5万元(含)以内由主管校领导授权基建处主要负责人审定;单项5万元至单项1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主管校领导审定;单项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校长审定;单项2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变更,使用单位提出的经费增加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基建处等单位论证后,再报学校审批。其中单项10万元(含)以内的工程变更,由主管校领导审定;单项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工程变更由校长审定;单项20万元至50万元的工程变更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决定。

第九章 建设项目验收

第五十二条 新建工程项目验收按施工阶段分为:桩基础验收、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按监管部门性质分建设单位验收和政府监管部门验收。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验收须在完成规划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质量验收后方可进行,由基建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验收实行申请审批制,由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基建处。基建处组织预验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方可批准进行验收。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验收前的预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对工程进行实测实量检测,所有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和第三方监测由基建处选定,选定办法同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选定方法一致。基建处组织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检查。施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验收会必须有项目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做出书面评价意见。五方责任主体为设计单位、地质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我校基建处及相关单位。与会人员对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进行落实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向基建处报告。

第五十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包括消防部门验收、人防办验收、长沙市风景名胜管理局验收、规划部门验收、环保部门验收、联合竣工验收等。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由基建处组织协调,其他四方责任主体紧密配合。

第五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完成备案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第五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撤出建设现场。上述事项由基建处监督完成。

第六十条 工程竣工后,在保修期内必须按合同规定切实履行保修责任,不履行保修责任的,基建处可另行选择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其费用在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十章 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完成后,在招标(或采购、议标)前应作出预算,预算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按学校审计制度审定,预算编制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设计施工图;

(二)施工招标说明;

(三)工程相关的国家、省、市计量办法、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规范、文件、造价信息和技术资料等;

(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等;

(五)设计概算(经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项目);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项目造价咨询费用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省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政府采购;20万元(含)-80万元之间的实行校内招标,校内招标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牵头,抽取一名校外专家和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代表形成评标小组后,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定推荐候选人。20万元(不含)以下的实行在备选单位中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备选单位由基建处每2年,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不少于5家服务单位。

第六十三条 预算编制中的相关要求

(一)对于工程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施工措施,在预算阶段难以确定其造价时,或没有设计详细施工图的专业分部分项工程,可列入暂定项目,暂定项目造价不得超过总造价的15%

(二)对于特殊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设备等,其价格在预算阶段难以核实其市场价格时,可列入暂定材料价格。列入暂定材料价格的项目,在施工阶段再行核实,结算阶段将其计入结算。

(三)工程项目经费计划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设定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主要用于工程基础超深、工程变更,但项目预备费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因政策性文件规定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调整价格引起项目造价增加应专项报批。

第六十四条 暂定项目及暂估材料价格,必须组织工程施工管理、审核等部门的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和考察,共同确定其价格。暂估金额的使用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五条 工程项目涉及结算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审核、审计人员现场核实工程量后才能隐蔽施工。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预备费和暂定项目造价的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应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基建处审核科、审计处共同负责收集原始资料,按学校规定审批后进入结算。

第六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提交结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结算书;

(二)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五)各种施工(竣工)图;

(六)工程变更;

(七)隐蔽工程纪录;

(八)各级政府关于工程结算造价调整的文件法律、法规、规范等;

(九)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和竣工验收报告;

(十)工程量计算书;

(十一)其他资料。

第六十八条 工程结算审核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十九条 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期间,不得办理各种签证和工程变更等对造价有影响的签证。

第七十条 工程结算分两种类型,不需要进入湖南省财评中心审核的项目,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再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为终审。预算经湖南省财评中心进行评审的项目,结算时先由基建处进行初审,再由学校审计部门进行复审,最后报经湖南省财评中心终审。结算分歧较大的,提请相关部门仲裁、调解,或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一条 工程结算的办理,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90天内提交符合要求的完整版结算书,超过一年后仍未提交的视同放弃结算尾款,并在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七十二条 基建处定期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财务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建设项目完成之后相关部门应及时转固定资产。

第七十三条 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要求,规范编报工作流程。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经费管理

第七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费实行专项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基建处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规划,制定详细的基建项目经费预算方案,经学校批准后,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基建处提出申请,经学校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请学校批准。

第七十五条 建设项目款项的支付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基建处经办人员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提出付款申请,经基建处相关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审核同意,学校使用单位、水电等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批准后,学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工程项目款支付审批办法和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付款条款规定,对其经费预算、资金来源、付款金额及进度、结算方式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报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办理具体付款手续。


第十二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七十六条 基建处办公室负责档案资料管理,由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有关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七十七条 基建档案整理的基本要求

(一)基建档案整理是指将基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卷为单位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装盒,使之有序化的过程;

(二)基建档案原则上以基建项目为基本单元进行分类管理;

(三)在档案资料管理中探索电子化整理及归档的方法,逐步实现电子化档案收集、整理。

第七十八条 报送学校档案馆或市城建档案馆的归档资料应按省、市等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基建处档案室应长期保存的基建档案范围:

(一)办公室

1.学校下发的各类文件、批复等;

2.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处办公会议纪要;

3.基建处及各科室年终总结、考核记录表;

4.其他资料。

(二)立项报建、勘察设计方面

1.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内立项文件;

2.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及其相应政府职能部门的立项文件、批复等;

3.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4.勘察、设计招投标或议标资料;

5.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

6.工程地勘报告;

7.其他资料。

(三)工程管理方面

1.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招投标资料、招标说明等;

2.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合同;

3.图纸会审纪要、开工通知单、各次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各类专项论证会会议纪要;

4.经审批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隐蔽工程等资料;

5.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表格复印件;

6.校领导的批示报告;

7.各类检测报告、测量记录;

8.质量等级证书;

9.竣工图;

10.其他资料。

(四)预算、结算方面

1.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上限值等原始材料;

2.材料考察情况原始记录;

3.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原始记录;

4.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报告书及附件;

5.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原始资料;

6.其他资料。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学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必须与监察处签订廉政合同。

第八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各参加建设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文明施工、确保安全,爱护树木花草等公共财物,维护校园优美环境。

第八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每年对各类备选库中的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加强动态管理,实现优胜劣汰,建立稳定的、高素质的服务咨询单位、施工队伍,提升基建项目服务工作质量和施工品质。当同一类别库中服务单位不足5家时,基建管理部门或学校招投标采购机构可重新补选单位入库。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审批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如因国家、省市等政策调整,相关内容和要求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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