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这些建设工程奖项是如何评选的吗?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  点击:次   来源:

您知道这些建设工程奖项是如何评选的吗?

(一)湖南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质量兴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使广大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意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消除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省优工程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市(州)建筑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择优推荐,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优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审的省优工程总数不超过160项。一个施工企业每年申报省优工程奖省内工程数额不超过4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凡我省境内或我会成员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本年度内竣工验收备案并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可投入使用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含构筑物)、二次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均可参加评选。主要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公共建筑(含综合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建筑面积(单栋),省会城市须4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市(州)须3000平方米以上;

4、高度180米以上的构筑物。

二、投资额1千万元以上的二次装饰工程(不含家具购置费用)。

三、市政工程

1、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水厂;

2、单跨40米以上的人行天桥;

3、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立交桥;

4、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5、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安装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特殊意义的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三、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优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次评定中均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六、申报企业当年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八条一项工程允许最多有二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省优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且合同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二次装饰1000万元以上)。

三、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一次验收合格。

第九条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省优工程。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须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省优工程申报程序:

一、市(州)、县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管工程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为鼓励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拓省外建筑市场,凡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申报条件的,也可以申报省优工程。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省优工程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在《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企业申报工程质量状况的具体评价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推荐二项以上(含二项)工程申报省优工程时,应在推荐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一条省优工程申报材料:

一、《湖南省优质工程申报表》一份;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四、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历次获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业主(用户)使用意见一份;

七、专业分包企业申报省优工程时,须提供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

八、能反映工程概况及附简要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8张。

第十二条省优工程申报材料必须在规定截止申报日期前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统一交省建筑业协会,逾期不再受理。

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报送本地区(部门)申报省优工程资料时,必须出具征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推荐函。

第五章工程核查

第十三条为保证省优工程评选的真实性、权威性,省建筑业协会将组织省优工程核查小组进行核查。核查小组由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省优工程核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

一、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二、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三、核查小组对工程核查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讲评;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五条省优工程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的专家。

第十六条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七章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如报送虚假资料,视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获奖资格,直到取消连续二年申报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各推荐单位必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报送复印件的资料必须认真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并由经办人签名以示负责。如对申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把关,将在全省范围内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核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如馈赠礼品、宴请等,违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核查、评审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报本人单位。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获得“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的工程在保修期间,如发生质量问题,将取消“湖南省优质工程”称号,收回证书奖牌。

第二十三条本评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决定设立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

第二条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以下简称“芙蓉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芙蓉奖”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芙蓉奖”的评选,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省建筑业协会初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报省建设厅审核产生。

第四条“芙蓉奖”的评选是已获得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的工程中进行。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35个,不搞地区平衡。

第五条获奖工程由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及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六条参加“芙蓉奖”评选的工程主要包括:

1、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划分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建设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图书馆、教学楼、侯机楼、铁路站房;

3、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楼(含底层为营业及其他用房的住宅楼)。

4、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25000座以上的体育场,1800座以上的游泳馆(以设计标准为准);

5、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

6、高度在350米(含3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210米(含210米)以上的烟囱;

7、日供水量10万吨以上,一次建成的独立水厂;日供气量30万立方米以上,一 次建成的独立煤气厂(含液化石油气厂);

8、4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1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桥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8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城市大桥;1500米以上的铁路桥(不含旱桥);

9、投资额在6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芙蓉奖”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

(三)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芙蓉奖”的单位,必须是具有与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工程的主要承建企业、主要参建企业)

(一)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2、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3、在公共建筑、综合楼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外墙及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二)一项工程允许有3家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参建单位申报“芙蓉奖”。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要求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两家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芙蓉奖”;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图,符合申报“芙蓉奖”条件的,按本文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单独申报。

第九条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最多只能申报两项“芙蓉奖”工程。

第十条申报“芙蓉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

(二)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了质量验评;

(三)住宅工程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全部竣工的工程,且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粗装修的住宅工程不能申报;

(四)工程质量(含建筑和设备安装等)已获上年度“湖南省优质工程”奖,投入使用后未发现渗漏、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以复查组检查时的质量状况为准);

(五)申报前不得将已使用的工程进行维修或重新装修。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材料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填写申报表并签章,经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具文推荐申报;省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芙蓉奖”评审条件的,由湖南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推荐(委托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省管工程,仍由工程所在地市、州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二条我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筑工程,符合“芙蓉奖”申报条件的,可以申报“芙蓉奖”。各市(州)管辖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负责推荐,省直管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可直接向省建筑业协会申报。

条十三条“芙蓉奖”的申报材料:

(一)各市、州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的推荐函1份,推荐项目达2个的,在推荐函中要注明顺序;

(二)《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2000字左右)1份;

(四)荣获“湖南省优质工程”的证明材料< 公文或证书>复印件1份;

(五)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局部质量情况的彩照5-8张,装订成册并有简短文字说明;

(六)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所分包的分部工程质量资料复印件1份;

(七)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的工程,要提供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八)业主(用户)使用意见一份。

第五章 评委及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芙蓉奖”的评审委员会,一般由13-15人组成,由有关单位推荐,评委会成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第十五条“芙蓉奖”的评选,经申报、初审、复查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召开评委会,经评委逐个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报省建设厅审核,再发文公布。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要如实填写申报表、推荐意见及其他材料。不得报送虚假资料,不得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影响复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如馈赠礼品、宴请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十七条复查、评审工作人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复查、评审工作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已获奖工程,在获奖后五年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撤销工程所得荣誉,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筑业协会湘建协[2001]第16号文印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三)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国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规范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简称鲁班奖)的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四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不超过100项。获奖单位为获奖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

第六条 鲁班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工程的单位。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国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鲁班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住宅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以上四类工程的评选范围和规模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一、二的规定。各类工程的获奖比例视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已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不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向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征求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正式行文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主要内容

1.申报工程、申报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程立项批复、承包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等资料;

3.工程彩色数码照片20张及5分钟工程DVD录像。

(二)要求

1.申报资料由申报单位通过“中国建筑业协会网”传送电子版,并提供鲁班奖申报表原件2份和书面申报资料1套;

2.鲁班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3.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应清晰,容易辨认;

4.申报资料要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应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

5.工程DVD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情况。

第十九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推荐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成若干复查组对通过初审的工程进行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复查专家库,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复查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复查专家连续参加复查工作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当回避。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三类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鲁班奖评审设立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4人。评审委员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有丰富实践经验,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建设)协会和中国建筑业协会直属会员企业按条件推荐,经中国建筑业协会遴选后组成鲁班奖工程评审专家库,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原则上每位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入选鲁班奖工程。评选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章 表 彰

第二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

地方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可向中国建筑业协会申请颁发鲁班金像作为纪念。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奖牌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鲁班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出版创鲁班奖工程经验汇编、专辑等。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与评选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凡参与鲁班奖工程复查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属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获奖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鲁班奖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00建协字第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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